一、戏剧作品著作权的基本概念与常见情境问答
1.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是如何界定的,包含哪些具体权利?
答:著作权是权利人控制作品的专有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是下列十七项权利的统称: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十七项权利中,前四项可被称为著作人身权,后十三项可被称为著作财产权。
2.法律上,戏剧作品是如何界定的?剧本、舞台作品与演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在经典著作权理论中,著作权和邻接权是泾渭分明的,单纯的表演不足以产生著作权,只能享有以邻接权。因此,法律和行政法规意义上的戏剧作品自然只能是戏剧剧本,而不是对戏剧剧本的表演。至于戏剧中的美术、音乐、舞蹈、服装设计等,则可按其具体类型归入各自作品范畴,并不因在对戏剧作品的表演中一并呈现,而当然被整合为一部综合性作品。在法律界目前尚无法普遍认可舞台作品的提法,其与电影作品在创作方式以及即兴程度等方面的显著区别,也意味着其难以比照电影作品来进行认定。
3.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我是某个戏剧作品的作者?
答: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须进行登记。我们常常听到的著作权登记只是一个自愿行为,法律既不强制要求著作权登记,也不赋予其必然的证明力,作品登记证书只是持证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是可以被其他有效证据推翻的。通常来说,你的手稿底稿、署名发表、作品登记、上传至网盘或电子邮箱服务器的带有上传时间的文稿(有条件的,上传后最好能进行可信时间戳证据保全,该等保全的优势在于成本低廉、便于操作)等均可成为证明你是戏剧作品作者的证据。因此作者需要妥善保管底稿手稿,对作品发表时的署名显著性也宜予以特别重视。
4.戏剧编剧在进行文学作品改编过程中,享有著作权的情况是怎样界定的?
答:将文学作品改编至戏剧领域,这种跨作品类别的改编普遍被认为具有一定独创性,能够形成演绎作品。但是这种演绎作品在使用前需要取得原作作者的授权,否则将构成侵权。
5.机构委约创作、因职务在职创作的戏剧作品,著作权如何判定?
答:对于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对于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作品完成两年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那些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或者那些与单位签订了合同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单位的人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是归属于单位的。
6.剧场艺术创作者,如导演、演员、舞美设计、灯光设计、音乐(音效)设计、服装化妆设计,其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形式是什么?
答:导演、表演者如果在对原剧本进行呈现的过程中实施了具有独创性的创作行为,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改编,可成立演绎作品,导演或表演者就同时具有了改编作者的身份,可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应注意,使用改编作品时应取得原作作者的许可。
表演者对其纯粹的表演行为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一种邻接权,不属于著作权。表演者权包括: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戏剧中的美术、音乐、舞蹈、服装设计等,可按其具体类型归入各自作品范畴,作品形式可以是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设计作品等。
7.戏曲艺术中的历史传承性作品,其著作权成分如何划分与判定?
答:如果作品仅仅来自于历史传承,则并无著作权可言,因为来自于历史传承的作品早已进入公有领域。
能够形成著作权的主要是对古典戏剧进行整理或改编的行为。其中,整理产生的作品,主要指整理后的作品能够体现整理者的选择与判断,具有一定独创性,这种情况下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改编则见前述,需要补充的是对于音乐、舞蹈等的调整和重构,也是一种典型的改编行为,具有独创性的将构成改编作品。
二、新媒体情境下的戏剧著作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新媒体与新的媒介形式融入各行各业,也逐渐对戏剧这门古老的艺术产生影响。例如“英国国家剧院现场”高清戏剧影像在全球发行并登陆中国,曾引起关于戏剧媒介的学术讨论。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改变了戏剧的宣发售票模式,但作为现场性艺术的戏剧演出本身,一直没有因之而发生动摇。直到此次新冠疫情的全球爆发,剧场关停,包括中国国家大剧院在内的世界诸多剧院线上开放了部分演出资源;国内不少戏剧工作者开始转战新媒体,在微信、微博、抖音、B站等媒体端,创作发布抗疫作品,为新媒体带来戏剧元素。同时,戏剧艺术形式与新媒体的深度结合开始被触及与讨论,众多戏剧机构、戏剧工作者和爱好者,利用直播、视频会议等平台,开展了多样的线上戏剧活动,包括线上排练、线上读剧、线上演出、线上教学、线上工作坊等。戏剧艺术在新媒体的开拓,是当下疫情的临时之举,还是由此意味着某种未来变革?需要更长的时间给出答案。